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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遗产

王师傅2年前 (2023-07-19)翻新攻略105

2017年,最具不动产继承法颁布。虽然多年来这部法律已经更新完善了几次,但是很多人在遇到继承纠纷的时候还是不知道如何下手。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在继承方式和继承顺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很多人对《不动产继承法》并没有详细的了解。那么,继承的顺序和方式有哪些,继承正义应该如何处理?下面小编为

一、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承担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安葬义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这种方法主要发生在老人无人看管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没有上述三种情况的情况下,由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有两种以上的继承,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效力最低。

二。继承的种类有哪些

1。合法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财产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种强制性规范,除了被继承人生前的遗嘱,任何人都不能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生前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不会处理的遗产部分;遗嘱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并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遗产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就成立。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随时提出继承遗产,也可以在遗产分割前明确放弃继承权。如果没有明确声明放弃,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2。遗嘱继承

遗嘱,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确定其死后个人财产的继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形式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遗嘱公证。即立遗嘱人到公证处对其遗嘱行为和内容进行公证;

(2)自己写的遗嘱。也就是立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写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写遗嘱。写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执笔,注明年、月、日,由执笔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是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记录遗嘱。即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方式确定自己的遗嘱内容。遗嘱的记录和遗嘱的书写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他们的证言要录音录像。之后要对录音录像内容进行封存,并由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盖章。

(5)口头遗嘱。即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记录或公证时,口头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公民遗嘱的数量和形式,实质上是尊重公民随时变更遗嘱的意愿。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多种意志会并存。关于多份遗嘱效力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内容相冲突的多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如果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涉及的继承,按法定继承办理。

3。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它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是基于行使继承权的主体应当实际存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为了保护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后代直系血亲的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为代位继承。一般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4。转移到继承

继承转移又称再继承、继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的制度。实际接受继承的已故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继承人;已故的继承人称为被转让的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并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转移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上述意见第五十三条也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继承人。”

5。传统

所谓遗赠,是指公民在死亡后,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赠与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留给受遗赠人的可以是财产权,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在进行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些义务。但是,这种附加义务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取消其接受继承的权利。”

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同时,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也应保留继承份额。

司法实践中,存在婚外赠与的遗赠被撤销的情况,主要是因为遗赠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无效。

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条件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主动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的阻挠,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的方式确认遗产,取得遗产。

以上是关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财产继承法的基本知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但是不动产财产继承产生的纠纷还是很多的。因此,边肖认为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它只能起到一方面的规范作用。很多结果是一致的,还是需要各方相互调解妥协才能达到满意的结果。所以在更大的基础上,继承的方式还是尊重主人的意愿。我希望边肖能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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